1、 各区域加盟店原则上第一年不授予其代理权。即不签定代理合同,只签定试经销协议书。
2、 为保障加盟商的利益,提高其投入市场及宣传的积极性,应在第一年内使其享受代理商的权利。即公司在第一年内不在其加盟区域内增设其他特约经销商。
3、 若加盟的区域是省会城市,加盟商须在第一年内完成年销售额25—30万元(指从公司调货额);若加盟的区域是地级城市,加盟商须在第一年内完成年销售额10—15万元(指从公司调货金额)。
4、 加盟商完成年销售任务后,公司与其签定正式的代理合同,授予其在加盟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。若加盟商未完成年度销售任务,则公司有权于第二年在其加盟的区域内增设其他特约经销商。但该加盟商在第二年度完成了核定的销售任务后,可优先获得区域代理权。